海南经济特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损害森林资源及其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