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擅自开发建设森林旅游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