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在森林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
(二)擅自围、改、填、堵、截自然水系;
(三)采伐天然林;
(四)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设施;
(六)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七)刻划、污损树木、岩石;
(八)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古迹;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森林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立标示牌,对旅游者应当遵守和注意的主要事项进行警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