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森林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相关污染物管理,建立森林旅游污染预警和防治系统,健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公共厕所等设施。禁止森林旅游经营者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