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开发森林旅游资源不得违反规划进行房地产项目建设,在森林旅游景区景点内不得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