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建立科普活动场所,兴办科普事业。鼓励省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科普基金或者捐赠财物,资助本省科普事业。对捐赠财物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兴建科普场馆设施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优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