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作出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规定。企业认为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要求制定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