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的配合,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监督查处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