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