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企业负担监督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