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街道及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乱倒污水、进行屠宰、加工作业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