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城内规划设置的建(构)筑物及其外装饰装潢、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等,应当突出民族特色,保持其外形美观、整洁。

县城内的电力、广播电视、通讯等电缆管线和交通设施的架设安装应当符合安全美观标准,适合于现代城市文明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