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在县城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须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理选址、布局,精心设计、制作,做到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坚固安全,并定期维修、刷新、清洗,按规定期限更换或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建(构)筑物外装饰、装潢,要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设计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