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实事求是处理信访问题;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政策宣传、法制教育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