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