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国(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或者捐资,支持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事业的发展,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