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按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加计扣除。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