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科学技术经费,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每年度预算用于科学技术支出的资金,市本级应当占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三以上,县(市、区)占百分之二以上,乡(镇)占百分之一点五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学技术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科学技术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