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第六条有效少数民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设区的市(含宁德地区)、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工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其组成人员中应有少数民族成员。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注意选配少数民族成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