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