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捡拾鸟卵和雏鸟,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或者干扰鸟类觅食、繁殖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