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第五条有效非公有制企业订立集体合同时,应当依法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以其他形式取代;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平等协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