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职工或者工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