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职工或者工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