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第十条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必须与工会协商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否则作出的决定无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