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只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