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二十七条有效养犬人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犬只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