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二十四条有效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书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进行年度审验。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