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可能使当事人面临重大人身或者财产危险的;(二)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受援人承担。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