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并在人民法院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告知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