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