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二十二条有效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二)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