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三十七条有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罢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