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罢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