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五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