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