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对农业自然资源实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