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自然资源,是指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活动相关的土地、水、生物、气候等自然资源。本条例所称综合管理,是指对农业自然资源进行综合性的调查、监测、评价、区划、规划,以及对农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协调和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