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受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项目评估、鉴定或者论证等工作中,做出虚假评估、鉴定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行政管理部门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项目评估、鉴定或者论证等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