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资金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发放或者故意拖延发放科技研发经费的;(二)贪污、侵占、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科技研发经费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