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资金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放或者故意拖延发放科技研发经费的;

(二)贪污、侵占、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科技研发经费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