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担保机构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及需要,开展企业股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应收账款等可转让权益的担保业务。

鼓励设立再担保基金、再担保机构,扶持担保机构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制度,对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