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的培养和引进,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待遇。对于本市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