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鼓励测绘科技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