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