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公开出版的地图必须标明地图审图号。经审定的地图内容、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报审。

保密地图和未经技术处理的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销售或者展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