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第七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承接业务的,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