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人代表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技术质量的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