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管理技术档案,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逐级会签和审核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