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管理技术档案,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逐级会签和审核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总体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