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房屋建筑增层、改造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原建筑进行可靠性及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