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涉及建设规划、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政府投资的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按照省人民政府部门职能的有关规定执行。初步设计未经批准,不得提交施工图设计、不得进行施工招标和采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