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涉及建设规划、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的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按照省人民政府部门职能的有关规定执行。

初步设计未经批准,不得提交施工图设计、不得进行施工招标和采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