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对本单位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立卷归档工作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