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的;(二)倒卖档案牟利的;(三)擅自将档案或其复印件卖给或赠送外国人的。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