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的;

(二)倒卖档案牟利的;

(三)擅自将档案或其复印件卖给或赠送外国人的。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8日